
京華時報訊(文/張淑玲) 因指某雜志刊文《我們?yōu)槭裁匆訔墢堨n穎》,并在該文中稱自己是“小三”、“土”,知名歌手張靚穎將該雜志訴至法院,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百萬元。昨日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雜志社方面辯稱其刊文沒有侵權。
張靚穎訴稱,2015年2月5日,北京某雜志在其官方微信、微博等網(wǎng)絡平臺均發(fā)表了《我們?yōu)槭裁匆訔墢堨n穎》一文,作者署名為張某。該文中有“天娛搞黑幕找她談,簽約便許她一個名次,而她反間諜對談話現(xiàn)場錄了音,說你們要不讓我進前三我就向媒體曝光”“時裝編輯掩面長嘆,十年過去了,怎么還那么土啊”“甚至有線人匯報,她是小三,現(xiàn)男友是大款”等言論。
張靚穎認為,該篇文章純屬虛構且捏造事實,其在網(wǎng)絡上廣泛傳播,且被網(wǎng)絡媒體廣泛轉載,這給自己的名譽帶來了惡劣的社會影響,貶損了自己的公眾形象和人格,應承擔侵權責任。
該次庭審之前,張靚穎曾將該文作者及該雜志所屬的主管報社訴至法院。法院受理該案后,傳喚了主管該雜志的報社。報社認為,其不應是適格被告,因為雜志是獨立的法人單位;另外,因審理認為作者張某發(fā)文屬職務行為,故法院審理并駁回了張靚穎對報社及張某兩個被告的起訴,并將發(fā)文雜志追加進來做被告。該案未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