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女教師與13歲男生發(fā)生性關系 獲刑3年

  來源:中國青年網2017-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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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常州某中學一女教師因與一未滿十四周歲學生發(fā)生性關系,犯下猥褻兒童罪被判刑3年。
資料圖片,與本文無關。

5月31日上午,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十大案例,借此教育和警示未成年人。十大案例中有一起比較特殊的案例,將人們的視線引向此前鮮有關注的未成年人保護"區(qū)域"。該案中,常州某中學一女教師因與一未滿十四周歲學生發(fā)生性關系,犯下猥褻兒童罪被判刑3年。

九大典型案例

案情概要

遺棄嬰兒

王某"追討"棄嬰案:2015年4月16日,王某在醫(yī)院生下一早產兒。當晚男嬰被遺棄在常州市兒童福利院門口,后兒福院依規(guī)定程序送養(yǎng)他人。2016年1月,王某起訴要求判兒福院將男嬰送還王某撫養(yǎng),被法院駁回。

非法拘禁

蘇某、陳某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蘇某、陳某(均系未成年人)因非法拘禁他人,蘇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陳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八個月。

性侵犯罪

林某某強奸案:林某某將其哥哥的繼女李某某帶至某公園附近的樹林中,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并用手機拍下被害人的裸照,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聚眾斗毆

陸某汪某吳某談某聚眾斗毆案:本案系在校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的典型案件,幾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校園損傷

李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一案:學生李某(1999年生)在常州某中學上體育課違反規(guī)定致左尺橈骨閉合性骨折,法院最終認定李某應就損失承擔85%的責任,學校承擔15%。

醫(yī)療損害

汪某某醫(yī)療損害責任案:汪某在常州某醫(yī)院經產鉗助娩一女嬰(汪某某),被診斷新生兒重度窒息,法院判決醫(yī)院承擔90%的賠償責任,計883174.43元,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監(jiān)護人變更

李某某監(jiān)護權案:由于母親去世,作為監(jiān)護人的父親被強制戒毒于戒毒所,無法履行監(jiān)護職責,法院判決撤銷父親楊某對被監(jiān)護人楊某某的監(jiān)護權,變更外祖父李某某為監(jiān)護人。

撫養(yǎng)關系變更

耿某訴吳某變更撫養(yǎng)關系案:耿某與吳某離婚后約定女兒隨吳某生活,耿某以吳某沒盡到撫育義務為由起訴要求將女兒變更為由自己撫養(yǎng),獲法院判決支持。

王某與湯某變更撫養(yǎng)關系案:夫妻雙方離婚不到一年,因為丈夫一方再婚,妻子要求變更兒女的撫養(yǎng)關系被駁回。

這一罕見特殊案例

或許是個被忽視的"盲區(qū)"

事情發(fā)生后,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家長也發(fā)現了異常,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fā)……

女教師與未滿14周歲

男生發(fā)生關系被判刑

據了解,被告人黃某(女),原系金壇市某中學老師,2013年時擔任被害人王某(男,2001年生)所在初一某班班主任。被告人黃某在明知其學生王某未滿十四周歲的情況下,仍于2014年3月至8月間,在家中、賓館等地多次與王某發(fā)生性關系。案發(fā)后,黃某被金壇區(qū)檢察院以涉嫌猥褻兒童罪起訴至法院。

常州市金壇區(qū)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被害人王某系未滿十四周歲的兒童,仍多次與其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另其無前科,庭審中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據了解,黃某30歲左右,離異。黃某與王某多次發(fā)生關系后,王某的家人從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發(fā)現有些不正常,結合該段時間孩子成績下降、經常不回家、甚至夜不歸宿,感覺到情況異常,于是反映到學校,由此案發(fā)。黃某第一次與王某發(fā)生關系,是在黃某幫助王某輔導學習的時候。

罪名為何不是強奸罪

而是猥褻兒童罪?

針對該案,辦案法官表示,黃某多次與兒童發(fā)生性行為,其行為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應從重處罰。其身為人民教師,屬于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卻違背法律和倫理,多次與未滿十四周歲的初一學生發(fā)生性行為,該行為性質惡劣,社會影響極壞,辜負了學生和家長對教師的尊重與信任,給被害人幼小的心靈及其家庭帶來心理創(chuàng)傷,人民法院對其依法予以懲處。

黃某為何沒有以強奸罪論處?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如果強奸女性,包括不滿14周歲的幼女和已滿14周歲的婦女,均構成強奸罪。

如果強奸不滿14周歲的男童,構成猥褻兒童罪;如果強奸已滿14周歲的男性,由于我國強奸對象尚不包括男性,只能以強制猥褻罪論處。因此,該起案件中,黃某不構成強奸罪,而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編輯:鳴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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