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分攤3600多元補償!幸福鄰里高空拋物案一審宣判,部分住戶要上訴

  來源:云南廣播電視臺段薇 ,王杰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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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幸福鄰里小區(qū)高空拋物傷人案,1月15日,一審宣判結果出爐,法庭判決小區(qū)物業(yè)和200多名住戶分攤賠償金98萬多元。判決一出,部分住戶直喊冤,那么他們到底冤不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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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2020年12月3號,官渡區(qū)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潘女士一方主張了包括醫(yī)藥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在內共計12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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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5日,判決結果出爐,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法院予以支持98萬余元,其中19萬7千余元由被告物業(yè)公司承擔,余下80%由確定的26棟2樓以上住戶補償,平均分攤下來,每戶需補償3620.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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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準備上訴
被告 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住戶:“我覺得特別冤枉,不能接受。”
記者:“現(xiàn)在你們準備怎么辦呢?”
被告 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住戶:“還是要準備上訴,我們不愿意補償,我們沒有拋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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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這些成為被告的200多家住戶到底冤不冤呢?在此次事件中,他們?yōu)楹涡枰袚袷仑熑文??記者咨詢了第三方律師?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 李相周:“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是要找到侵權的主體,現(xiàn)在這個情況下就沒有辦法明確找到侵權行為的實施主體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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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高空拋物引發(fā)的刑事案件在實踐中處理起來較為復雜,該行為可能涉及的罪名不能一概而論。在幸福鄰里小區(qū)這個高空拋物傷人案例中,已經給受害人造成了實際損失,因此在找不到高空拋物行為具體實施人的情況下,只能通過民事途徑來尋求救濟。因此,住戶和物業(yè)就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 李相周:“因而只能根據(jù)侵權責任的規(guī)則、原則當中的過錯推定來承擔補償責任,那么所有有可能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都應該承擔過錯推定責任當中的補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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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這一點,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就有明確規(guī)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guī)定情形的發(fā)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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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 李相周:“規(guī)定了物管公司應該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和安全提示的注意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塊責任,有可能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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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的這份判決書中說明得也非常明確,由幸福鄰里小區(qū)物管公司賠償原告19萬7千余元,而其余200多位住戶則是每戶補償3620.85元。律師介紹,特別值得注意的一點是:對其他住戶而言,法院要求的是"補償",這就區(qū)別于物管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
國浩律師(昆明)事務所 李相周:“對于大部分被告認為不應該承擔責任,他就應該去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去主張自己沒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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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師介紹,從目的解釋的角度出發(fā),要求屬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來填補受害者的損失,能夠合理分散損失,有效實現(xiàn)社會公平正義。從立法層面上來說,可以從根本上促進人們對相關問題的關注,依法通過各種途徑減少或避免類似情形發(fā)生,形成良好的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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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2019年7月31日中午11點,潘女士和女兒外出回家,剛走到單元樓下,一片巴掌大的瓷磚突然從高空墜下,砸中潘女士頭部。經司法鑒定,潘女士肢體偏癱,傷殘等級為二級,前后花去40多萬元的醫(y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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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直找不到高空拋物者,潘女士將幸福鄰里小區(qū)26棟2層以上的225名住戶和小區(qū)物業(yè)告上了法庭。
原告代理人:“所有的業(yè)主和物業(yè)總的是承擔補償責任,但是我們認為業(yè)主和物業(yè),他們應該承擔一個主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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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映雪)


每家分攤3600多元補償!幸福鄰里高空拋物案一審宣判,部分住戶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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