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中給店家差評被騷擾、如果不提供個人信息就無法獲得店家服務等問題,在昨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初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草案)》中,有了明確的罰則。這部醞釀了三年多的草案中,基本明確了電子商務的經營主體、交易與服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商、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內容。
數字產品也屬電子商務商品交易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呂祖善就草案情況做說明時介紹,2013年12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就已牽頭開展電子商務立法工作。
“草案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fā),通過具體制度設計解決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行為及其市場規(guī)范問題?!眳巫嫔普f,草案劃分為總則、電子商務經營主體、電子商務交易與服務、電子商務交易保障、跨境電子商務、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其中將電子商務定義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的經營活動。其中的信息網絡包括互聯網、移動互聯網等;商品交易包括有形產品交易和無形產品交易(如數字產品);服務交易是指服務產品交易;經營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商務活動,包括上述商品交易、服務交易和相關輔助經營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考慮到立法應盡可能涵蓋電子商務的實際領域,同時與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效銜接,草案中還明確,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商品交易或者服務交易有特別規(guī)定的,使用其規(guī)定。涉及金融類產品和服務、利用信息網絡播放音視頻節(jié)目以及網絡出版等內容方面的服務,不適用本法。
專家稱電子商務法草案涉及面很廣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薛軍稱,電子商務法草案由全國人大財經委主持,立法效力層次非常高,也是想為我國電子商務的發(fā)展奠定一個基本的法律框架,所以立法涉及的面很廣,涉及電子商務經營主體、經營行為、合同、快遞物流、電子支付等,以及電子商務發(fā)展中比較典型的問題,都做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想為電子商務健康發(fā)展奠定法律框架,因為不能依賴一個部委,視角上就要求更加協(xié)調。
■ 焦點
1 威脅用戶給好評,罰50萬算不算嚴厲?
草案規(guī)定了從事電子商務活動時,不得實施的損害電子商務信用評價的行為。
其中包括,以虛構交易、刪除不利評價、有償或者以其他條件換取有利評價等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業(yè)信譽;違背事實的惡意評價損害他人商業(yè)信譽;騷擾或者威脅交易對方,迫使其違背意愿作出、修改、刪除商品或服務評價;篡改或者選擇性披露信用評價記錄;發(fā)布不實信用評價信息。
如果違反上述規(guī)定,將由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并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同時,草案規(guī)定,從事電子商務活動,不得擅自使用與他人域名主體部分、網頁名稱、網頁等知名商業(yè)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業(yè)標識,誤導公眾,導致市場混淆。不得利用服務協(xié)議等手段,限制交易、濫收費用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也不得攻擊或者入侵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系統(tǒng)、惡意訪問、攔截、篡改其他經營者的網絡店鋪,影響正常經營活動。
違反上述規(guī)定者,將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薛軍說,信用評價是電商領域比較突出的問題,因此需要作出一些比較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
至于處罰的程度,還是會和行為的性質、危害性相適應,“程度比較適中”,因為現在很多電商企業(yè)體量都很大,50萬元不是很大的數字。但處罰不是目的,更重要的是處罰的功能,是要讓違規(guī)企業(yè)能夠改正行為。
2 運送中物品延誤應賠償,怎樣判定延誤?
草案中明確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向消費者專項收取的快遞物流服務費用,不得高于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公示的服務價格,不得利用自身經營優(yōu)勢限定消費者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范圍。如果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服務過程中,電子商務交易物品發(fā)生延誤、丟失、損毀或者短少的,應依法賠償。
如何判定快遞物品延誤?中國快遞協(xié)會原副秘書長邵鐘林介紹,目前國家對快遞時限標準已有了一般性規(guī)定,不特指某一個企業(yè)或者品牌,也不特指從哪里到哪里,規(guī)定了國內快遞時限為72小時送達。
但每家快遞公司在收寄快遞時都會進行特殊約定,“比如從北京寄到新疆的克拉瑪依,或者云南的西雙版納,72個小時可能到不了”,于是會約定大概的送達時限,作為快遞企業(yè)和政府之間的約定。所以通常的做法是,要求國內快件72小時送達,外加每家公司根據具體某一件物品從甲地到乙地的路程等,進行相應的送達時限聲明。
至于貨品丟失、損毀、短缺等情況,邵鐘林說,快遞公司也有相應規(guī)定,根據是否選擇保價進行賠償。
“快遞進行保價的話,快遞公司會無條件按照聲明保價的金額和繳納的保價費用進行賠償”,他說。
如果沒有保價的話,快遞公司也會進行賠償,“金額要看實際丟失的物品情況”,邵鐘林說,通常快遞公司會設置一個最高賠償金額,超過一定數額就不賠了。
3 微商等屬不屬于電子商務法調整范圍?
至于電子商務經營主體,草案中也進行了明確。呂祖善說,其中區(qū)分了一般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和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
呂祖善介紹,草案著重對第三方平臺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是要求其對經營者進行形式審查,提供穩(wěn)定、安全服務;二是應當公開、透明地制定平臺交易規(guī)則;三是遵循重要信息公示、交易記錄保存等要求;四是退出的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鑒于自然人、小規(guī)模經營者占絕大多數,為有利于促進就業(yè),草案規(guī)定,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以個人技能提供勞務、家庭手工業(yè)、農產品自產自銷以及依照法律法規(guī)不需要進行工商登記的除外。
那么微商等是不是應當被納入電子商務法的適用范圍?薛軍認為,這要看是不是符合電子商務的基本定義,“是不是屬于經營者,還是第三方平臺”,屬于第三方要符合相關定義,比如直接參與交易、搭建交易架構、提供虛擬空間、為他人從事電子商務提供條件等。
如果是通過互聯網進行貨物、服務的提供,則屬于經營者,“具體類型要通過具體個案來認定”。
■ 草案亮點
●第三方平臺至少保存三年交易信息
草案規(guī)定,電子商務第三方平臺應當記錄、保存平臺上發(fā)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并確保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商品和服務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時間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服務商承擔未授權電子支付造成的損失
草案規(guī)定,如果在電子支付過程中,服務提供和發(fā)現支付指令未經授權,或者收到電子支付服務接受者支付指令未經授權的通知時,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若因未能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服務提供者對損失擴大部分承擔責任。對于未經授權的支付造成的損失,由服務提供者承擔;能夠證明未授權支付是因服務接受者過錯造成的,且服務提供者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服務提供者可免責。
●約定期滿 電商應主動刪除用戶個人信息
草案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手機用戶個人信息,應當事先向用戶明示信息收集、處理和利用的規(guī)則,并征得用戶的同意。在法定或者約定保存期限屆滿時,電子商務經營主體應當主動或者按照用戶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和利用,或者銷毀相關個人信息。
(編輯:月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