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花360萬買法拉利 獲賠720萬

  來源:重慶時報網佚名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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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重慶男子買了輛二手法拉利,結果卻發(fā)現這輛車在杭州發(fā)生過事故,還花了40萬元維修,協(xié)商無果后,車主將賣車的4S店告上了法院。

圖片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今天,網絡上一則關于法拉利合同糾紛終審宣判的案子,被許多人刷屏了——

重慶男子買了輛二手法拉利,結果卻發(fā)現這輛車在杭州發(fā)生過事故,還花了40萬元維修,協(xié)商無果后,車主將賣車的4S店告上了法院。

這場重慶首例索賠金額超過1000萬元的汽車消費索賠官司,持續(xù)時間超過一年半。

12月8日,重慶市一中院作出了終審判決:退一賠一,維持原判。

昨天,龔先生已經領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

這場官司究竟是怎么回事?還得從三年前說起。

三年前,重慶商人龔先生花360萬元購買了一輛二手的法拉利跑車。開了一個月就發(fā)現車子老是有異響。2015年初,懂車的朋友發(fā)現了車子有問題--這輛車曾經大修過。

 

涉事車輛。圖片來源:重慶晨報

龔先生認為,4S店銷售時沒有告知此車為事故車的事實,侵犯了他的知情權。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龔先生將4S店告到了重慶渝北區(qū)法院,要求退一賠三,索賠1440萬元。

2015年10月底,渝北區(qū)法院遵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沒有采納龔先生“退一賠三”的訴求,而是按照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即2013年8月14日依據的法律為準,即適用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判決被告退一賠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

4S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2016年1月,該案二審開庭。

4S店稱,自己沒有二手車經銷企業(yè)的主體身份,也沒有收購該二手車,不是車主,不能參與到交易之中來。4S店稱,只是該4S店公司法人處理其舊車,所以4S店并非該輛法拉利的真正出賣人。然而,法院根據案件所涉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的內容,合同中明確提到該車主系公司法人施某。龔先生也表示,自己若是知道車輛為私人而非4S店出售就不會購買。

重慶一中院二審認為,該車的實際出賣人是4S店,一審“退一賠一”的判決并無不當。故而,4S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維持原判

此案二審的另外兩個焦點就是:4S店的行為是否構成欺詐,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院認定了龔先生與4S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正確;而4S店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車輛曾發(fā)生過重大事故并進行維修的情況下,并未如實告知,其行為已經構成欺詐。

2016年12月8日,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時間軸:

2013年1月29日

這輛法拉利在杭州與隔離帶發(fā)生了碰撞,進行過一次大修,理賠金額達40萬元。

2013年6月

龔先生要買一款跑車,渝北某4S店推薦了這款車。

2013年8月

龔先生順利提車。

2013年9月起

龔先生感覺車輛老是發(fā)出異響,有問題。

2015年初

朋友發(fā)現了這輛車的問題,并發(fā)現該車曾大修過。

2015年4月

龔先生請重慶市公證處對車輛曾遇到事故、進行過大修的情況進行了公證。

2015年5月初

龔先生向渝北區(qū)法院提起訴訟,告4S店欺詐,要其“退一賠三”。

2015年10月底

法院一審判決,4S店欺詐成立,“退一賠一”。

2015年11月初

4S店提起上訴。

2016年1月20日

該案二審開庭。

2016年12月8日

二審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也聯系了交警部門,“事故發(fā)生好幾年,如果是普通的單方事故,就按照一般程序處理,相關的記錄可能會無從查起?!苯痪f。

今天,記者也從杭州一位某豪華汽車銷售總監(jiān)那里了解到,杭州地處東部沿海,民營經濟又格外發(fā)達,豪華汽車的保有量很高,這幾年,杭州素有“跑車之都”的稱號。截至兩年前的數據,杭州的豪華品牌4S店已經有近80家,法拉利近200臺,蘭博基尼更是有近100臺,“超跑之都”的稱號實至名歸。

那些“退一賠三”的案例

2014年3月15日,我國實施了新消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損失,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俗稱“退一賠三”。

2015年3月底,溫州人黃先生購買了一輛104萬余元的路虎攬勝,發(fā)現該車銷售前更換過變速箱。同年8月10日,溫州龍灣區(qū)人民法院判4S店賠償黃先生購車款314.4萬元。

2015年1月,重慶人張先生花18萬買新車,卻買到二手車。10月,渝中區(qū)法院判決4S店“退一賠三”,即男子或可被退款18萬,再獲賠55萬。截至發(fā)稿時,該案二審判決仍然維持原判。(編輯:愛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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