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是為見義勇為沒的,我要給他討一個說法?!焙颖崩先撕钫窳蛛x開人世已經三個月了,他的兒子為父親鳴不平。
今年3月9日,103國道河北省香河縣安平鎮(zhèn)路段發(fā)生驚險一幕:
4歲女童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國道時,一輛汽車疾馳而來,開“摩的”的老人侯振林見狀,疾步跑去抱起女童。隨后,二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老人不幸去世,女童顱腦損傷但無生命危險。
肇事車輛屬重型廂式貨車,處于左側超車道上,而它本應在右邊慢車道行駛。
事故發(fā)生后,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6月10日,紅星新聞從香河縣政法委證實了這一情況。
但隨之而來的交警方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卻讓侯振林的家屬很不能接受。香河縣交警大隊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為貨車司機、女童監(jiān)護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責任。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緊急避險案件。侯振林的違法行為是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時造成的,相關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后將該違法行為信息予以消除。其家屬也有權利向事故責任人提出賠償要求,并可要求相應的緊急避險受益人予以適當補償。
事件回顧老人救女童身亡被授予“見義勇為”稱號
今年3月9日中午,103國道京塘線河北香河縣安平鎮(zhèn)“金三角”路口,4歲女童獨自橫穿車水馬龍的國道時,一輛汽車疾馳而來,小女孩懵在了路中間,而在附近“摩的”上的侯振林看到了這一幕,便從“摩的”上下來疾步跑去抱起了女童。隨后,二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
6月10日,侯振林的女兒侯超告訴紅星新聞,父親和女童被撞倒以后,就被送到了北京通州潞河醫(yī)院。之后,女童被轉往北京兒童醫(yī)院。侯超的弟弟侯為最先趕到醫(yī)院,當時父親已經住進了ICU。侯超見到父親的時候,他已經不能說話,不能睜眼,沒有意識。
幾小時內,醫(yī)院給家屬發(fā)了幾份病危通知書。到當晚9時,侯振林還是沒有搶救過來。
侯振林生前照片
事發(fā)時,侯振林65歲,是事發(fā)地附近的安平鎮(zhèn)農民,此前在某景區(qū)當了15年保安,如今因年老回家鄉(xiāng)開“摩的”過活。侯超說,去年10月份,母親心臟“犯了毛病”,家里的主要開支都是靠父親開“摩的”的收入。
事故中橫穿馬路的女童姓邱,今年“五一”才滿4周歲,她來自湖北隨州市曾都區(qū)下屬某村,父母在這里開了超市,她也跟著來了。
肇事貨車司機姓史,來自山東,貨車屬于懸玉濟世(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事故發(fā)生一個月后,4月8日,香河縣人民政府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6月10日,香河縣政法委一名工作人員向負責“見義勇為”認定的領導求證后,告訴紅星新聞,上述情況屬實。
“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證書
侯振林的事跡在當地被廊坊日報、廊坊都市報、燕趙都市報報道。廊坊市文明辦還在官方微信上為侯振林入選4月份“時代新人·河北好人”網絡評議活動中,號召網友為其點贊留言。
侯振林的兒子侯為告訴紅星新聞,被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的同時,縣政法委的工作人員送來了證書和五萬元獎金。被救者父親,也給侯家送來錦旗:“奮不顧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香河縣本地的一個公眾號“香河便民微平臺”負責人告訴紅星新聞,他們感此善舉,便聯(lián)合網友收到眾籌捐款3600元,除去鮮花、花圈、錦旗費用,將2910元送到了侯家人手中。
交警事故認定“見義勇為”老人在事故中負同等責任
但隨之而來的事故責任認定卻讓侯振林的家屬不能接受。香河縣交警大隊對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為貨車司機、女童監(jiān)護人、侯振林三人同等責任。
侯超向紅星新聞提供了一份4月17日香河縣交警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該認定書顯示,當事人史某駕駛重型廂式貨車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當事人侯振林橫過道路未確認安全后通過,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當事人邱某(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監(jiān)護人未起到管理保護職責,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過錯。
由此,交警認定:對于本次事故,重型貨車司機、侯振林、女童監(jiān)護人三者,負同等責任,即各三分之一責任。認定書確認侯振林因此死亡,同樣表示,重型貨車也被損壞。
交通事故認定書。家屬提供
隨后,侯家人向交警支隊提出復核申請。復核理由包括,本案過錯在于司機違規(guī)行駛(沒有在規(guī)定車道);從監(jiān)控來看,當時汽車尚有距離,有剎車可能卻未能妥當處理;車速鑒定程序違法;交警未對當事車輛進行性能測試。
5月20日,交警支隊回復復核結論:維持三人同等責任的鑒定。
“我爸是為見義勇為沒的,見義勇為還要承擔責任?我要給他討一個說法?!焙顬楦嬖V紅星新聞。
6月10日,紅星新聞聯(lián)系到事故中女童的母親李女士,李女士告訴記者,她也對事故認定申請了復核。李女士說,人是司機撞的,如果是按照這個認定結果,兩方受害者的責任加起來就60%多。李女士認為,司機的責任太小。
侯為說,直到今天,所有費用都是他們家屬出的,包括父親救人當日到醫(yī)院搶救費用、太平間停留費用6萬余元,喪葬費用3萬余元。侯為表示,曾有人提出,可以聯(lián)系基金會給家里申請一些補償,但被他拒絕了,他不圖錢,就想為父親討回一個說法。
6月10日,紅星新聞向香河縣交警隊事故科詢問這一事故的認定情況。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交通事故的處理有不同的工作組在負責,沒法透露更多情況。記者又向香河縣委宣傳部、政府辦公室、安平鎮(zhèn)政府詢問事故認定及家屬情況,得到的回復都是不了解。
記者就此類情況咨詢了某地交警大隊事故中隊長,這位工作多年的交警告訴記者,“綜合來看,應該是小女孩家長和貨車司機同責,老人無責?!?
律師老人行為屬“緊急避險”,無需承擔責任
北京市春林律師事務所主任龐九林認為,從民法上講,侯振林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行為,他違法的前提是建立在挽救別人生命的前提下。
在本案中,即使認定侯振林違法,他也不應該受到處罰,因為從主觀上他是為了搶救別人生命,不得已才進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但交警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是一個技術性的認定,只是根據現場的客觀情況來認定事故責任。但如果未來涉及到法院,法院會在交警結論的基礎上,可以綜合見義勇為的情節(jié)來作出判定。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張新年律師在接受紅星新聞采訪時表示,本案中雖然包含著法理與人情的沖突,但實質上是一起典型的緊急避險案件,對于本次事件應當理性看待并從多個方面加以分析。
首先,在該起事件中,侯振林為保護女童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行為,應當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緊急避險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在有證據證明侯振林的違法行為是救助危難或緊急避險造成時,相關部門應當在核實情況后將該違法行為信息予以消除。
其次,依據《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的規(guī)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fā)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只有當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時,緊急避險人(即侯振林)才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張新年認為,綜合上述規(guī)定以及本案情況來看,侯振林并不存在對該起交通事故承擔責任抑或是同等或次要責任的情形,香河縣交警部門對此作出的責任認定或有不妥。相反,侯振林作為該起事故中的受害人,其家屬也有權利向事故責任人提出賠償要求,并可要求相應的緊急避險受益人(即女童邱某)予以適當補償,但由于邱某尚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當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代理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外,張新年律師說,侯振林在本案中的行為,在社會層面上來講也是一種見義勇為的義舉。依據民政部等七部委發(fā)布的《關于加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保護的意見》以及該起事件發(fā)生地的《河北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條例》,對于侯振林在本案事故中因緊急救治發(fā)生的醫(yī)療費用,應由加害人或責任人承擔。同時對見義勇為死亡人員,凡符合烈士評定條件的,也應依法評定為烈士,其家屬按照《烈士褒揚條例》享受相關待遇。
(編輯:紅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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