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買車的人越來越多,即使沒有買車,但為了“以備不時之需”而學車的人也不在少數(shù)。對于車,一般車主都是不愿意外借的,怕車問題損壞車,更怕出事故連累到自己;但總有一些人抹不開情面還是會借,這種機動車借出去以后發(fā)生了事故到底車主用不用承擔責任,又該如何賠償呢?
首先說賠償?shù)膯栴},開車的朋友肯定都知道車都是有保險的,比如說交強險就是強制購買的;購買了保險的車出了事故基本上是由保險公司在理賠。根據(jù)我國《侵權(quán)責任法》中第49條相關(guān)規(guī)定:因租賃或借用等情況使得機動車的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若定責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的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賠償金超出額度范圍的部分,則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機動車的所有人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行為的,也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將車借出去后出了事故,在保險賠償范圍內(nèi)的則是由保險公司賠償;在保險范圍外的則是由使用人來賠償。
那么,什么時候出借人(機車所有人)應該承擔責任呢?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所有人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過錯行為的,應該負責。以下3種情況下,車主就應該對事故承擔賠償責任。
1、明知或正常情況下應知該出借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仍將車借出,且該隱患是該事故發(fā)生的原因的;
2、明知使用者不符合駕車要求還將車借出的,比如說使用人的駕照等級不夠不能駕駛這種類型的車輛,或者使用者只是會開車但是并沒有駕照的;
3、發(fā)現(xiàn)使用者有酒駕、服用管制性精神藥品或麻醉品、有當前不適合開車的疾病或狀態(tài)不適合開車的情況后,仍然將車借出的;
所以說,車主有沒有責任主要還是看自己有沒有過錯,當機車所有者對事故的發(fā)生沒有責任(也就是說不存在以上3種情況)時,就不需要承擔事故的賠償及其他責任。一般來說,誰使用誰負責,誰出事誰擔責,在事故中使用者的責任還是更大一些。
(編輯: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