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自愿連續(xù)加班回家后猝死 法院判公司擔責20%

  來源:揚子晚報2017-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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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xù)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xiàn)身體不適,送醫(yī)后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蘇州五旬男子文某為了多掙錢連續(xù)加班,某日加班4個多小時回家,結果出現(xiàn)身體不適,送醫(yī)后終告不治。因無法認定為工傷情形,文某家屬索賠起訴。日前,蘇州市虎丘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適用侵權責任法認定用人單位須對文某猝死承擔相應責任,賠償20萬。

加班后猝死不算工傷,家屬訴上法院

文某出生于1965年,上有年逾八旬的老母親,下有幾個剛成家不久的兒女,平時家庭經濟負擔較重。去年3月中旬,文某與一家公司簽訂為期一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從事電子產品組裝工作。合同中注明,乙方實行每天8小時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周休息2天。不過,由于所屬行業(yè)的工作性質,且報酬也會隨工作時長而增加,因此對一心想多掙些錢的文某來說,加班成了家常便飯。趕上高峰期,一個月只有4天不加班,周六、周日也基本處于工作狀態(tài)。

2016年11月下旬,文某所在公司安排其體檢,發(fā)現(xiàn)他血液中白細胞水平低于正常值,建議進一步檢查??晌吹揭粋€月,意外就發(fā)生了。12月20日晚上10點左右,文某從公司打卡下班。次日凌晨兩三點鐘,妻子發(fā)現(xiàn)他身體異常,遂將其送往醫(y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此后,醫(yī)院出具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因不知"。

2017年初,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文某的猝死不視同工傷。

文某家屬認為,由于長期加班,且意外發(fā)生當日也存在加班情況,所以文某猝死系勞累過度所致。故將文某任職公司訴上法院,要求賠償50余萬元。

企業(yè)加班時間超過法定上限

在法庭上,被告方提出:作為生產型企業(yè),不可避免會因業(yè)務季節(jié)性波動而導致訂單增多帶來整體用工量增加,公司從未強迫文某加班。且"公司會定期組織員工進行體檢,并在上班期間安排休息時間,亦允許員工在非休息時間視自身情況適當休息,已經盡到了對員工基本的勞動保障義務"。

面對爭議焦點,法庭展開了細致調查。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雖然文某的猝死未認定為工傷,但被告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因存在過錯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文某的近親屬亦有權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在文某猝死前長達一個半月的時間內,即2016年11月1日至12月20日期間,除11月4日、11月11日、11月18日、11月21日、12月9日之外的工作日,均存在2.5小時、4.5小時不等的加班情況;除11月6日的周日外,其余周六、周日原告也均存在加班情況;文某猝死前一日,也加班逾4小時。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每日安排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本案中,在文某死亡前相當長的一段期間內,其工作時間以及延長的工作時間,均已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

企業(yè)存在侵權行為和過錯,賠償20萬

即使加班系自愿行為,但根據(jù)被告辯解,文某加班的原因與企業(yè)的生產經營需要是密不可分的,且公司對員工的加班行為是知情且同意的,故法院認定,被告在文某的加班行為中存在侵權行為且存在過錯。

至于文某的加班行為與其死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綜合相關案情,法院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雖無法得出二者存在必然直接因果關系的結論,但根據(jù)文某上班及加班后回家,身體不適送醫(yī)猝死這一過程的緊密度,并結合日常經驗法則,該因果關系亦同樣無法排除。

最終,考慮到引發(fā)猝死的原因亦與文某個人身體素質、身心調整及日常生活安排等多重因素有關,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偶然性,在本案因果關系參與度無法查明確定的情況下,根據(jù)證明責任分配規(guī)則和公平合理原則,法院酌定,由企業(yè)對文某死亡造成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判決支付其近親屬各項損失共計20萬元。

法官說法

當前,勞動者猝死的案例不斷出現(xiàn),且呈增多趨勢。根據(jù)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可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但是像文某這種情形,即如果勞動者是在下班后猝死,按規(guī)定不構成工亡的,其權利如何得到法律保障?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動者在下班后猝死,雖構不成工傷,但如果用人單位存在侵權行為導致勞動者猝死的,家屬可以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編輯:鳴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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